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2********16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3民初4743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恢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鞍山信用社借款本金99万元;二、被告邹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鞍山信用社借款本金99万元的利息(截止至2016年6月20日利息为336515.85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3‰上浮50%计算利息);三、如被告邹涛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被告邹涛所有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祥泰花园b区1栋商业街-1层2号房产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39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