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2民初5883号 |
案号 |
(2021)湘0102执恢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远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99 999.98元,利息(含罚息)26 992.4元,合计126 992.38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12月19日止,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姚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8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 400元,由被告姚远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远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99 999.98元,利息(含罚息)26 992.4元,合计 126 992.38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12月19日止,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姚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8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 400元,由被告姚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