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1********0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4251号 |
案号 |
(2021)湘1002执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郴州市伟华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8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870元,合计1770元,由被告谢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