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2********6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21民初1841号 |
案号 |
(2018)冀0121执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霍炳帆、霍宏亮、张元梅、张雅萍245263.38元。二、被告王会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霍炳帆、霍宏亮、张元梅、张雅萍79114.1元,被告王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霍炳帆、霍宏亮、张元梅、张雅萍90734.95元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霍炳帆、霍宏亮、张元梅、张雅萍9073.49元。五、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霍炳帆、霍宏亮、张元梅、张雅萍209808.45元。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平遥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霍炳帆、霍宏亮、张元梅、张雅萍99808.45元。七、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霍炳帆、霍宏亮、张元梅、张雅萍返还给被告李志刚38000元。八、驳回原告霍炳帆、霍宏亮、张元梅、张雅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0元,由被告王会芝、王磊负担6024元,由被告降海龙、邵瑞林、李志刚各负担115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8 |
发布时间 |
2018-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