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鹏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2民初528号 |
案号 |
(2021)冀0132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鹏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晓云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二、驳回原告王晓云要求被告时翠霞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020元,由被告杜鹏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