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翠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5********2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726民初1089号
案号
(2021)冀0726执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翠平与被告刘发军离婚;二、婚生女刘晓雅、婚生子刘博文由被告刘发军直接抚养,原告郭翠平一次性支付刘晓雅年满18周岁前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2,298元,一次性支付刘博文年满18周岁前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1,522元,以上抚养费共计人民币33,82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三、驳回原告郭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翠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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