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翠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5********2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726民初1089号 |
案号 |
(2021)冀0726执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翠平与被告刘发军离婚;二、婚生女刘晓雅、婚生子刘博文由被告刘发军直接抚养,原告郭翠平一次性支付刘晓雅年满18周岁前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2,298元,一次性支付刘博文年满18周岁前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1,522元,以上抚养费共计人民币33,82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三、驳回原告郭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翠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