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02********1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306民初1683号
案号
(2021)冀0306执恢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许鹏一次性偿还原告周闯借款27000元及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按照本金27000元、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许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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