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02********1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306民初1683号 |
案号 |
(2021)冀0306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许鹏一次性偿还原告周闯借款27000元及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按照本金27000元、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许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