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桂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7********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4民初1005号 |
案号 |
(2021)冀0924执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宋桂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被告宋桂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