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洁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4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303民初1208号 |
案号 |
(2021)鄂0303执10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洁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廖海君返还60000元保证金及利息1680元,合计61680元;二、驳回原告廖海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冯洁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廖海君负担18元,由被告冯洁松负担13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