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2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6285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6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郭改英医疗费10000元,该费用优先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董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改英医疗费175071.26元,其中返还第三人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77362.49元,给付原告郭改英97708.77元。三、被告王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改英医疗费43767.82元,其中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055.62元,返还第三人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34712.2元。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被告、第三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1667660;第三人: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0706678011120100214308;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账户:125903683210304。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5元、保全费2090元,合计3075元,由被告董伟负担1968元,由被告王明负担492元,由原告郭改英负担615元,两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至法8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扣除其应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