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7********27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2民初10496号
案号
(2021)皖1202执14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锋、聂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园园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26日起按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该款还清时止);二、原告刘园园对被告马锋、聂敏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浙江商贸城10区商住楼28#602室房屋在100000元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马锋、聂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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