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7********0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7民初2750号 |
案号 |
(2021)赣0783执7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小龙、月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龙南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34476.02元,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等款项给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龙南支行,利随本清(以银行结算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刘小龙、月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