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荣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8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2444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57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耀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下述款项:(1)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复利;自2019年10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2)借款本金5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复利;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3)借款本金49021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复利;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4)借款本金189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复利;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耀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315800元;三、被告柳荣伟、黄永芬、柳萍、柳锋、宁夏荣之耀冶金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奕凯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耀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耀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时代广场2幢1501室的房地产【苏(2017)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54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之变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68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耀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时代广场2幢101室的房地产【苏(2017)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367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之变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549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2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耀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时代广场2幢201室的房地产【苏(2017)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36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之变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258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就本案债权对被告柳荣伟、黄永芬提供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36号福港大厦10d室、车位9的房地产【苏(2017)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36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之变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就本案债权对被告柳萍提供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蓝湖湾2幢1701室,地下汽车位115#的房地产【苏(2017)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36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之变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34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就本案债权对被告黄永兴提供的其名下被告宁夏荣之耀冶金有限公司300万股股权【(石)内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02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之变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4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7735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耀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柳23荣伟、黄永芬、柳萍、柳锋、宁夏荣之耀冶金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奕凯贸易有限公司、黄永兴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将移送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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