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3********3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733执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会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刘检妹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56770.03元(其中程建支付55512.24元,原告支付1257.79元)、护理费279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5850元、残疾赔偿金67094.8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摩托车修理费600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165748.85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医疗费10000、护理费27924元、残疾赔偿金665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摩托车修理费600元合计110600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余55148.85元赔偿款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刘检妹应当退回被告程建预付款5000元。三、本案受理费3570元,由被告程建、被告灵璧县朱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上饶市饶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在被告程建的垫付款中扣除退回给原告刘检妹。四、被告张亚东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担。上述款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应付赔偿款165748.85元,其中付给原告刘检妹108807元(165748.85元-55512.24元-5000元+受理费3570元),付给被告程建56942元(55512.24元+原告退回5000元-受理费35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08806元给原告 ,支付给被告程建56942 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款项付至会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会昌农商银行,账号:146319280000087402。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70元由被告程建、被告灵璧县朱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上饶市饶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己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会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17 |
发布时间 |
2018-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