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惠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525********00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3民初9294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恢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惠霞、朱岩偿还原告赵丽娟借款人民币28万元;二、被告朱惠霞、朱岩给付原告赵丽娟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三、驳回原告赵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851元,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朱惠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