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明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1********4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02民初35号 |
案号 |
(2021)湘0302执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潘明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岳峰货款人民币5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2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潘明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岳峰货款人民币9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4320元,由被告潘明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