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35********1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29民初900号
案号
(2021)赣0429执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归还赣通龙卡ic信用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的本金11,069.85元并支付利息、复利、滞纳金、费用(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7月27日,尚欠利息、复利合计6,470.92元、滞纳金、费用合计1,515.40元;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欠款本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于每月27日计收一次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61元,减半收取计116.31元,由被告黄志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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