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3民初1932号 |
案号 |
(2021)赣0123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友爱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23100元。二、被告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友爱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11月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2元,由被告徐强负担。被告徐强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刘友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