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2********6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908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4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月、黄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26,400.46元;二、被告胡月、黄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7月13日为5,128.97元,自2020年7月14日起,以61,745.58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4,70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并于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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