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建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02********5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11民初1077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21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庄大伟、庄建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黄景昌返还借款本金7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其中50 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10月8日起计算至该 50 000元清偿之日止,并扣减被告庄建波已支付的利息5 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景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 250元,由被告庄大伟、庄建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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