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海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606********4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3民初259号
案号
(2021)赣0123执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王帅应获赔偿款总额为1279920.43元,减除已获得的161852.98元,尚应获得赔偿1118067.45元;二、被告张晓春、陶海雷、王建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帅人民币682624.23元,减除已支付的30000元,尚应赔偿652624.23元;三、被告徐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帅人民币341312.12元,减除已支付的131852.98元,尚应赔偿209459.14元;四、被告邱振缘、杨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帅人民币255984.08元;五、驳回原告王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54元,鉴定费13800元(其中原告王帅预交8100元,被告邱振缘、杨平预交5700元),由原告王帅负担9564元,减去预交的8100元,仍应负担1464元,被告张晓春、陶海雷、王建峰负担15302元,被告徐勋负担7651元,被告邱振缘、杨平负担5738元,减去预交的5700元,仍应负担38元。被告应于上述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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