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海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06********4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3民初259号 |
案号 |
(2021)赣0123执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王帅应获赔偿款总额为1279920.43元,减除已获得的161852.98元,尚应获得赔偿1118067.45元;二、被告张晓春、陶海雷、王建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帅人民币682624.23元,减除已支付的30000元,尚应赔偿652624.23元;三、被告徐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帅人民币341312.12元,减除已支付的131852.98元,尚应赔偿209459.14元;四、被告邱振缘、杨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帅人民币255984.08元;五、驳回原告王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54元,鉴定费13800元(其中原告王帅预交8100元,被告邱振缘、杨平预交5700元),由原告王帅负担9564元,减去预交的8100元,仍应负担1464元,被告张晓春、陶海雷、王建峰负担15302元,被告徐勋负担7651元,被告邱振缘、杨平负担5738元,减去预交的5700元,仍应负担38元。被告应于上述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