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卫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7********3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7民初2605号
案号
(2021)赣0827执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列和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一、原告潘英亮与被告李卫兵共同确认:被告李卫兵尚欠原告潘英亮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40000元;二、被告李卫兵定于2021年2月1日前归还原告潘英亮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1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1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2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列和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一、原告潘英亮与被告李卫兵共同确认:被告李卫兵尚欠原告潘英亮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40000元;二、被告李卫兵定于2021年2月1日前归还原告潘英亮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1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1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20000元;三、如被告李卫兵未如期还款,则原告潘英亮可就剩余未还全部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未还本金的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0元,由被告李卫兵负担;五、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三、如被告李卫兵未如期还款,则原告潘英亮可就剩余未还全部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未还本金的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0元,由被告李卫兵负担;五、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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