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卫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3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7民初2605号 |
案号 |
(2021)赣0827执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列和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一、原告潘英亮与被告李卫兵共同确认:被告李卫兵尚欠原告潘英亮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40000元;二、被告李卫兵定于2021年2月1日前归还原告潘英亮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1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1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2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列和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一、原告潘英亮与被告李卫兵共同确认:被告李卫兵尚欠原告潘英亮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40000元;二、被告李卫兵定于2021年2月1日前归还原告潘英亮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1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1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20000元;三、如被告李卫兵未如期还款,则原告潘英亮可就剩余未还全部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未还本金的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0元,由被告李卫兵负担;五、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三、如被告李卫兵未如期还款,则原告潘英亮可就剩余未还全部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未还本金的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0元,由被告李卫兵负担;五、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