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鑫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13********3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02民初3288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2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苗鑫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宇偿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2019年4月25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苗鑫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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