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建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02********5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04民初322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建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支付代偿贷款117631.59元。二、被告魏建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支付保费9206.90元。三、被告魏建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38051.55元。四、被告魏浩对上述一、二、三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魏建民负担,被告魏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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