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2********1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12民初8472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4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燕、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建南、沈秋霞装饰装修工程劳务款579759元;二、刘建南、沈秋霞对张燕、姜华享有的上述债权在常州市武进区御龙山花园40幢8号别墅因装修增值部分的拍卖价款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刘建南、沈秋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8元,财产保全费3419元,合计13017元,由姜华、张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1-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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