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斌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1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29民初507号 |
案号 |
(2021)赣0829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鲜娇、朱斌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672009.67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3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在被告刘鲜娇、朱斌泉未依照本判决的第一项规定履行债务时,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郭友平、刘凤兰用以抵押的位于江西省乐安县敖溪镇站前路名都广场的房产(房权证号:乐房权证敖溪私字第201300032号)及位于乐安县敖溪镇站前路名都商业广场(9#)的房产(房权证号:乐房权证敖溪私字第20150090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04元,由被告刘鲜娇、朱斌泉、郭友平、刘凤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