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冬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3********08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82民初3693号 |
案号 |
(2021)赣0982执恢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0月30日的借款本金6740000元及利息537313.84元,合计人民币7277313.84元,并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建斌、冯文、卢鹏、周海燕以其共同共有的抵押物即位于樟树市富通街6号锦绣共和d2栋1-106号房产(土地证号:樟国用[2010]第3921号,房产证号:1-20103176)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中的254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处房产之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冯文、卢鹏、周海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张建斌追偿;四、被告冯文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斌追偿;五、被告徐明辉、程冬云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中的42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斌追偿;六、被告袁剑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中的32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斌追偿;七、被告龚志强、范小艳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中的1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7571元,由被告张建斌、冯文、徐明辉、程冬云、袁剑、龚志强、范小艳、卢鹏、周海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