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81********3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81民初723号
案号
(2021)皖0181执3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偿款268414.71元及利息(利息均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其中40158.44元本金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本金43051.40元利息自2019年3月2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本金185204.87元利息自2019年7月1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杨新松对本判决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39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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