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2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6718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李艳与被告(反诉原告)陆建国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于2019年7月23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陆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李艳定金50000元、支付违约金169800元,合计219800元;14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陆建国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7536元、保全申请费2480元,合计20016元,由李艳负担13800元,由陆建国负担62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811.38元,由陆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