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4********2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6民初6718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1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李艳与被告(反诉原告)陆建国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于2019年7月23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陆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李艳定金50000元、支付违约金169800元,合计219800元;14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陆建国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7536元、保全申请费2480元,合计20016元,由李艳负担13800元,由陆建国负担62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811.38元,由陆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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