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8695****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 03民初9709号
案号
(2020)黑0103执恢6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向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联社跃进信用社偿还的借款本息9288969.91元;二、被告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9288969.91元代偿款的利息,至该款还清日止;三、被告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逾期给付代偿款的违约金至该9288969.91元代偿款给付日止;四、被告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五、被告佳木斯宏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的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在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胡国忠、宋铭妍、胡国贵、于丽、胡云凯对被告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的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如被告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逾期偿还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则以被告胡国忠持有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股权质押登记-(桦川)股质设立准字[2014]第18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八、如被告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逾期偿还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则以被告胡国贵持有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股权质押登记-(桦川)股质设立准字[2014]第19号] 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九、如被告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逾期偿还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则以被告宋铭妍持有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股权质押登记-(桦川)股质设立准字[2014]第20号] 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十、如被告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逾期偿还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则以被告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提供反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十一、如被告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逾期偿还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则以被告胡国忠所有,用于提供反抵押担保,位于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团结街黑龙江省风驰车桥有限公司000102,建筑面积4882.7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桦房权证字第2013000138号、房屋他项权证-桦房他证字第20142070号)商服房屋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十二、如被告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逾期偿还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则以被告胡国忠享有,用于提供反抵押担保,位于桦川县悦来镇37委,面积24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桦川县国用2013第001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桦川县他项(2014)第084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676.22元,本院收取77103元,由被告黑龙江同裕种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2573.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胡国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悦来镇敬夫街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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