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金之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8********0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9民初640号(2021)黑01民终431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2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黑龙江金之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2016年度固定股息515,000元;二、黑龙江金之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黑龙江金之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即向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价款5,150,000元;四、驳回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黑龙江金之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一、维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9民初6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二、变更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9民初6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如黑龙江金之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给付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150000元投资款项及2015-2016年度固定股息515000元,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吕守军对该款项承担给付义务”。一审案件受理费23,925元(大正赛富公司已预交),由金之林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大正赛富公司已预付),由吕守军负担。反诉费2581.25元(金之林公司已预付),由金之林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455元(金之林公司已预付),由上诉人金之林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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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00083210053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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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明德村(镇北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