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长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22********33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822民终1795号
案号
(2022)黑0822执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宫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于刚欠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12月23日之间的利息以7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2017年12月24日以后的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宫庆付、宫庆国、宋长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宫飞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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