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宫庆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2********3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822民终1795号 |
案号 |
(2022)黑0822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宫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于刚欠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12月23日之间的利息以7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2017年12月24日以后的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宫庆付、宫庆国、宋长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宫飞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桦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