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0********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9民初1210号 |
案号 |
(2021)赣0729执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春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50,000元及自2015年3月3日至2017年1月20日按年利率8.025%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可计收复利;2017年1月21日起至钱款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2.0375%计算利息;已支付的利息147,368.33元可抵扣相应的利息;二、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春森、朱海燕所有的以下财产:1.位于全南县沿江路混合第1-2层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朱海燕,房产证号:全南房权证全南县字第3814号,面积:177.24㎡),2.位于全南县沿江路混合第3层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朱海燕,房产证号:全南房权证全南县字第3813号,面积:93.48㎡),3.位于全南县老车站东路(东风村)混合第1层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朱海燕,房产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城厢镇字第00011290号,面积:39.96㎡),4.位于全南县沿江路混合第4-5层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陈春森,房产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00023409号,面积:165.26㎡),5.位于全南县车站东路(东风村)混合第6层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陈春森,房产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城厢镇字第00012804号,面积:110.46㎡)在主债权数额950,000元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春森负担,此款限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