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井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0********0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9民初1211号 |
案号 |
(2021)赣0729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阶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119.44元及自2006年5月30日至2009年5月3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5475‰计算,逾期利息可计收复利;2009年5月31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36‰计算,逾期利息可计收复利;2010年11月30日起至钱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日万分之4.5225计算利息;已支付的利息40,703.96元可抵扣相应的利息;二、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阶平、黄井慧所有的位于全南县城厢镇车站西路第二层的房屋(房产证号:全南房权证全南县字第3943号,面积:115.9㎡,他项权证号:全南房全房他字第2818号)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阶平负担,此款限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