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宫连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182********1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8刑初453号
案号
(2020)津0118执41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立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被告人刘立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被告人牟立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被告人宫连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二、被告人刘立超、刘立祥、牟立泉、宫连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会良经济损失1462877.77元。(以上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会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2-09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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