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02********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304民初509号 |
案号 |
(2019)湘0304执恢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向阳、湘潭市美之源贸易有限公司、魏建平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二、向阳、湘潭市美之源贸易有限公司、魏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罚息38 025.91元及后续利息、罚息(后续利息、罚息分别以4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7205%、13.08075%为标准,从2017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确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对魏建平、向阳共同共有的房屋(潭房他证湘潭市字第D2014004577号)在本判决第二项最高额不超过4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向阳、湘潭市美之源贸易有限公司、魏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律师费4000元;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0元,由向阳、湘潭市美之源贸易有限公司、魏建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时间 |
2019-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