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1********7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13民初2604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俊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865772.42元,其中向原告王俊华支付787112.12元,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78660.3元;-7-二、驳回原告王俊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免缴、鉴定费4260元,由原告王俊华承担760元、由被告吉荣承担3500(此款原告王俊华已预缴,被告吉荣应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俊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