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02********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02民初1943号
案号
(2021)晋0502执6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丁波应归还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59.1元及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4150.28元,共计54109.38元,并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在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前结清。二、如被告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本金、利息、罚息申请强制执行。三、诉讼费575元,由被告丁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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