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02********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02民初1943号 |
案号 |
(2021)晋0502执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波应归还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59.1元及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4150.28元,共计54109.38元,并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在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前结清。二、如被告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本金、利息、罚息申请强制执行。三、诉讼费575元,由被告丁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