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明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6********6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3民初426号
案号
(2021)赣0123执3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祝明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贤勇支付货款人民币4万元;二、被告祝明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彭贤勇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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