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6973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4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利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偿付截至2016年10月13日的利息763000元、罚息81250元,及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90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王亚芳、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胡小凡对被告苏州利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亚芳、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胡小凡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利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986元,由被告苏州利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王亚芳、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胡小凡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2-15 |
发布时间 |
2017-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之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670955340Q |
登记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环府路66号信息大厦12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