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3********3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4民初3137号
案号
(2021)皖1204执5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被告胡松与原告张虎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2015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二、被告胡松返还原告张虎购房款26万元;三、被告胡松支付原告张虎违约金10万元;四、驳回原告张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二、三项判决,被告胡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张虎负担5004元,被告胡松负担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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