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春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5********2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726民初1287号 |
案号 |
(2021)冀0726执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222.83元(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已扣减)。二、被告郭春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0912.68元(郭春峰垫付已扣减)。以上两项款项直接付至武荣在蔚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账户,账号:6235 0101 0010 0092 602。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已交纳),由郭春峰负担945元,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805元;保全费120元(原告已交纳),由郭春峰负担。以上费用直接付至武荣在蔚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账户,账号:6235 0101 0010 0092 60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