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宗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1********0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执279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恢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宗辉、王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叶金元借款83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830000元自2014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叶金元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若被告宗辉、王婕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叶金元有权就被告宗辉、王婕用于抵押的位于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北路99号4-102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83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宗辉、王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宗辉、王婕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叶金元,原告叶金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01010400095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