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1********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5民初8369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4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孙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83584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孙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给付货款30000元、110000元的利息278.5元;三、驳回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78元,由孙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