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802民初2545号 |
案号 |
(2021)川1802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平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洪燕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从2019年8月12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为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彭刚针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秦平英、彭刚负担。原告姜洪燕已垫付该款,被告秦平英、彭刚在执行本案时将此款一并付给原告姜洪燕。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