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4民初1802号 |
案号 |
(2021)赣0124执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姜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600元、截止2020年4月14日的利息2227.93元、消费费用(违约金)350.08元,合计人民币8178.01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20年4月14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以未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