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04********4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天商初字第00880号 |
案号 |
(2019)苏0402执恢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宏程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算至2014年3月3日为16830.63元)。二、常州市宏程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8473元。三、常州市翠鸟包装有限公司、常州市八一八商贸有限公司、高明坤、李亚琴、华平、蔡莹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宏程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5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5058元,由常州市宏程包装有限公司、常州市翠鸟包装有限公司、常州市八一八商贸有限公司、高明坤、李亚琴、华平、蔡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