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4********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91民初2564号 |
案号 |
(2021)皖0291执1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20年04月10日卡号为4392260006879280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4827.91元;二、被告吴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卡号为4392260006879280的信用卡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上限为年利率24%),但以银行系统中该信用卡账单载明的欠费金额为准;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0.00元,由被告吴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