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东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3********3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东民初字第00845号 |
案号 |
(2017)冀0923执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晋江市旭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州正阳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欠款467752元(含税);二、被告庄鹏程、周东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2150元,由原告承担1173元,由三被告承担1097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3-28 |
发布时间 |
2017-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冀0923执219号 |
立案日期 |
2017-03-28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67752 |